原标题:网络平台“封禁”竞争对手争议不止,反垄断监管该如何规制?
记者 | 席小丹
编辑 | 翟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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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平台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导致部分企业采取“二选一”“封禁”等行为,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对此,专家表示,产品过度同质化导致了国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拒绝兼容,对于“封禁”行为是否合理,最终要看是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此前,反垄断法已规定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但具体什么样的“封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都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应受到法律规制,业内还存在争议。2021年7月8日,中南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举办“网络平台’封禁’行为的竞争法规制”高端专题论坛,专门探讨平台企业间“封禁”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
对于平台企业来说,是否限制竞争对手的手段都可视为“不当竞争”?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孔祥俊认为,反垄断法针对的是在市场上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企业规模越大,越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接受更多的监管。但是同样的行为,如果是一般的经营者来实施可能就没有问题。”
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这次反垄断调查持续了4个月,最后阿里巴巴集团被罚款182.28亿元。
2021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互联网领域10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包括腾讯控股收购猿辅导股权案等,并对涉及的12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该10起案件均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第21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随后在4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又宣布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纵观近年来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是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导致经营越来越集中,另一方面,头部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封禁”现象也愈演愈烈,以致频繁引发社会争议和法律纠纷。那么,为何中国的互联网企业频频出现类似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戴龙认为,这与我国平台经济竞争环境有关。他举例,美国也有数家互联网巨头,但巨头公司之间出现恶性竞争的情况并不多见。原因在于,“以脸书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企业在各自的领域深耕细作,在底层技术上创新开发,产品的同质化程度反而不高。”
“中国则恰恰相反,各大互联网平台产品同质化非常严重,横向扩张和混业经营的趋势非常明显,但是缺点是缺乏底层的技术创新,各大平台都还在应用层面上争得你死我活,使得数据集中和相互封禁成为平台竞争的一个基本特点。”戴龙说。
这也导致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可能采取更多的“封禁”行为,来限制竞争对手。孔祥俊认为,大平台之间相互不兼容,甚至拒绝相互接触,通常情况下是合理的,因为“如果允许对方进入自己的系统,很可能破坏或颠覆自己的生态系统。”
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认为,并不是所有“封禁”措施都等同于“违法”行为。企业互相封禁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活跃市场竞争,增加消费者的选择空间,“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一个恶意不兼容为垄断行为,很可能就会降低反垄断法的门槛,有可能压缩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空间。”
孙晋表示,“封禁”包含一个平台对其他平台不兼容的含义,而是否与他人产品服务兼容,属于自由竞争的范围。而且在上述提到的行业背景下,国内的平台企业要讨论数据开放共享、数据兼容会很困难。戴龙也建议,监管层面也需要正视现实的行业背景和国内互联网竞争的特点,多角度考量企业的竞争行为。
上海交通大学创新与规制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剑则认为,判断一个企业的封禁行为是否属于公平竞争,需要衡量一个竞争行为是否减少了整个行业的产出、是否提升了服务或产品的价格,以及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如果市场上本来有20家企业,对消费者来说,选择权更多了,但如果通过竞争,最后市场上只留下了两家或一家,那么从消费者选择权来说,这也许是被损害的结果。”李剑说。孙晋还强调,“反不正当竞争和促进公平竞争,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正当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而不是保护竞争者。”
责任编辑: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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