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首批29家“白名单”券商公布,入围者将获得这些权益,或提高机构监管有效性
5月28日,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放管结合”的思路,对公司治理、合规风控有效的证券公司实行“白名单”制度,并公布了首批29家证券公司“白名单”。“白名单”持续动态调整,逐月公布,将符合条件的公司及时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及时调出。
大中小券商均有入围者
29家证券公司中有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等传统龙头券商,也有东吴证券、西部证券、华宝证券等中小型券商的身影。另外,高盛高华证券、瑞银证券作为外资券商也出现在名单中。
而此次未能入选的少数几家头部及“准头部”券商,各有特殊原因,一般来说,涉及处罚或有立案项目的,都未能进入白名单。
从首批29家券商的名单来看,与券商分类评级较为吻合,2020年获评AA级别的券商中,除海通证券外全部入选;2020年获评A级别的券商中,恒泰证券、山西证券、五矿证券、第一创业、华菁证券、银泰证券、长江证券、东莞证券、天风证券、渤海证券、财通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方正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华创证券、华西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中天国富、中银国际证券均未能进入白名单。
“白名单”公司的权益
进入“白名单”的券商,将会在业务流程、监督管理方面获得许多便利。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能减则减。对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取消发行永续次级债和为境外子公司发债提供担保承诺、为境外子公司增资或提供融资的监管意见书要求。
二是能简则简。简化部分监管意见书出具流程。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等申请,不再按既往程序征求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意见,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直接出具监管意见书。
值得注意的是,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短期融资券等业务的简化,将提高券商投行业务的工作效率,一定程度上提升投行的竞争力。
三是创新试点业务的公司须从白名单中产生,不受理未纳入白名单公司的创新试点类业务申请。按照依法、审慎的原则,纳入白名单的公司继续按照现有规则及流程申请创新业务监管意见书。
创新试点业务的公司须从白名单中产生,这条规则行业非常看重。以债券承销为代表的券商传统业务已经进入“红海”,券商通过价格战等方式提高市场份额,行业竞争实际上已经白热化。为了寻找新的营收增长点,券商的重心逐渐朝向衍生品交易、基金投顾等创新业务。而以基金投顾业务、场外期权业务一级交易商等创新试点业务如果只能从白名单中产生,那么,“非白名单”券商的发展将会受到掣肘。
四是未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不适用监管意见书减免或简化程序,继续按现有流程申请各类监管意见书。
证监会表示,按照“申报即承诺,承诺即有责”的要求,前期证券公司对照“白名单”制度标准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经证监局初评、会内相关部门复核、行业内公示征求意见,最终确定将首批29家证券公司纳入“白名单”。
“白名单”制度或提高机构监管有效性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监管已形成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按照现行规定,每年证监会都会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提供的评分办法,将券商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相关评级不仅影响券商风险准备金规模、投保基金缴纳比例,也还会影响公司新业务的开展。按照规定,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还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由此可见,如证券公司在券商分类评级中未取得好成绩,且未纳入证券公司“白名单”,极有可能在行业发展过程中处于落后地位。
在监管人士看来,证券公司“白名单”制度的建立,旨在压实证券公司内控合规主体责任,集中使用有限的监管资源,提高机构监管有效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21综合自21世纪经济报道、财联社、证监会等)
(编辑:周妙妙)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原标题:首批29家白名单券商公布入围者将获得这些权益或提高机构监管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