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暴风之变背后:实控人为公司债务“无限连带”,是宿命也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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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缪因知 7月28日暴风集团创始人冯鑫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虽然所涉嫌罪名尚未公开,但已然在资本市场投下了震撼弹。暴风集团股价29日开盘跌停,市值已经不足19亿元,而4年前其市值还一度突破400亿元。
7月29日,一张著名天使投资人蔡文胜的朋友圈截图显示:“其实一家公司能上市,最苦一定是创始人”,“创业者一定要谨记一纪律:任何时候不要签“个人连带无限责任“。虽然冯鑫今天走了弯路,相信他一定会重新起来的!”这一条朋友圈,也为媒体广泛流传。
签下个人连带责任,是公司实控人的宿命和义务
据暴风集团公告披露,截止2018年底,暴风集团的亏损已经高达11.23亿元,流动负债16.6亿元。有的债务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如5月由于浸鑫基金风波,被法院判决要支付本息7亿多元回购金。这其中有多少债务是要冯鑫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尚不清楚,但看来不在少数。
暴风集团虽然上市有年,甚至一度作为连续涨停34次的妖股而令世人侧目,但说到底,仍然是一家轻资产的公司,其核心技术也较为欠缺(此亦系其目前陷入困境的原因)。从长期来看,暴风集团仍然一家处于“创业期”的公司,其成长前景仍然与一个人的人力资本息息相关。事实上,冯鑫亦承认公司99.99%的错误都来自于自己缺乏业务能力、资本能力、自我膨胀又想凭运气等。
所以,暴风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冯鑫个人作为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人,并不过分。公司本身无实质性资产、重度依赖集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于一身的冯鑫,要拿“公司债务由公司资产承担,与股东个人资产无关”来说事,通得过法律的最低标准,通不过商业谈判的普通标准。暴风集团2019年一季度报告显示其净资产为—8.97亿元,恰恰证明了公司债权人要“冯鑫”连坐的先见之明。
冯鑫不是被压迫者,他承担责任的对价是对公司的全面控盘,他满载着公司利益相关人员的厚望和信任;他有过个人持股市值超过100亿元的高光时刻;如果公司的“创富暴风”能持续,他是最大一份货币性利益和非货币性利益的收割者。
冯鑫也不是公司创始人中最苦的。广大中小企业的创始人、控制人以个人全部财产为公司债务担保,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即限于对公司的已投资额)之外,再自愿加上一道《担保法》下的第三人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枷锁,用自己的全部资产来担保(即无限责任,不限于对公司的已投资额),实在是太过普遍的现象了。
诚然,或许有一部分控制人是由于过于随意、不仔细看合同,而签下了连带保证的条款。但毕竟能创办公司者,大多没有那么蠢萌。更多的情况恐怕是由于形格势禁,不这样,就无法取得债权人的信任。他们要转身而去,也很难找到更为“心大”的债权人。
企业家“重新起来”,尚待个人破产法的支持
虽然有投资人对冯鑫“重新起来”充满期待。这也符合传统的英雄叙事的模式。不过,若冯鑫是被巨额债务压垮,那他重新起来的难度比起单纯的入狱更为困难。
我国目前只有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法,即便在最坏的情形下,暴风集团公司破产、退市、主体注销,冯鑫也仍然要对相关债务终身负责,只是不需要“父债子还”而已。摆脱囹圄后,若不能及时偿债,他也很难摆脱失信执行人的身份,届时连乘坐高铁都会有难度,再次创业何其难。
发达国家的个人破产法的要义,就是给了一个人特别是企业家摆脱无法偿还的旧债、“重新起来”的机会。本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多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仿佛为个人破产制度注入了强心针,也激发了很多讨论。
但是,2018年9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立法规划中,即便是“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中也没有个人破产法,这意味着至少2023年以前个人破产法不会进入立法准备阶段。而破产制度事关方方面面,包括对债权人的合理保护,在当前社会信用条件、财产登记查询条件下对逃废债务的防范等,异常复杂,也不适宜由相关部委先做规定。故而,个人破产制度如何推行尚待思考。
回到本案,最值得汲取的教训的仍然是公司经营者如何打好自己手中的牌,暴风集团的两大主要失误,一是高估了自身智能硬件等新技术的研发能力,使得暴风智能公司成了集团的头号出血点;二是糊里糊涂地开展了海外收购版权公司的活动,缺乏应有的风险控制意识和手段(参见此前经济观察报文章《浸鑫启示录:差额补足承诺不是风险控制手段》),至今官司未结。
冯鑫为公司、为合作伙伴挖下的坑太大,最终令自身一起跌落,令人唏嘘。但若他像贾跃亭那般融来更多的资金,并在商业帝国灰飞烟灭后安然抽身离去,是更大的不公。冯鑫为公司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并非命运对他的苛求,而至少是这一代所有的技术型公司创业者的宿命。命运的金枷锁并非只是负担,很遗憾,他没能扛到能解锁的那一日。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经济观察报管理与创新案例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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